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委员会章程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2月21日审议通过)

 

第一 指导原则

第一条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业务考核委员会”)负责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岗位聘任工作。结合学校岗位聘任制度、聘期规定和业务考核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教师聘任和岗位设置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书育人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队伍的整体活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大力培养卓越人才,积极推进学院健康发展。

 

第二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聘期中期考核、任期考核、职务聘任等业务考核和岗位聘任工作。

 

第三 实施主体

第三条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岗位聘任工作。

第四条  成立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相关领导工作,其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教授委员会主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第五条  成立学院业务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其成员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业务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确定,教师代表由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提名。

 

第四 考核原则

第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特点,实事求是、规范合理、准确公正地对考核对象进行业务考核和业绩评价。

第七条  教学和人才培养是基础、科研是关键、公共服务是必要补充的原则。

  • 教学与人才培养为基础,凡受聘担任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任期内必须承担岗位所规定的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指导任务;
  • 科研是关键,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
  • 公共服务是必要的补充,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承担公共服务工作。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 年度考核旨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考核其完成最基本的工作任务情况;
  • 聘期中期考核旨在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任务的总体情况作出预判,重点考核其完成聘期目标的可能性;
  • 任期考核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务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作出考核等级分类和聘任安排的决定。

 

第五 考核内容

第九条  综合把握,分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包括师德师风、科研成果、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公共服务等内容,应逐项考核。

第十条  不同岗位级别的业务考核内容侧重不同。对聘任在正高级岗位的教师,重点考核其科研、教学、学科建设贡献情况;对聘任在副高级岗位的教师,重点考核其科研、教学、公共服务情况;对聘任在中级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重点考核其科研、参加教学科研团队工作、教学以及参与学生工作的情况;对聘任在中级教学岗位的教师,重点考核其教学、教材出版和教学论文的发表、参加教学团队工作以及参与学生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不同岗位性质的考核侧重点不同。对教学科研岗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重点为其教学科研业绩;对教学岗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重点为其教学业绩。

第十二条 对于入选各类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参照人事处的考核内容进行,参考其考核结论。

 

第六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等三种业务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考核实施过程包括:

  • 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制定业务考核和岗位聘任细则;
  • 被考核人员填写并提交考核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 学院业务考核委员会审核被考核人员的业绩,听取被考核人的现场述职,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 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
  • 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校人事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及续聘建议,由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上报校人事处。

 

第七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聘任协议,在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 全面完成聘任协议约定的岗位职责与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
  • 完成聘任协议约定岗位职责的科研任务75%以上,教学职责、人才培养任务全部完成者,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 完成聘任协议约定岗位职责的科研任务75%以下,且教学职责未能全面完成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存在严重师德师风问题(关于师德师风的具体要求,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执行);(2)存在严重的政治导向问题;(3)未完成聘任协议约定的本科教学任务;(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

 

第八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被考核人员岗位职务续聘及专业技术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根据考核情况及岗位工作需要,学院业务考核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续聘、低聘、转岗或解聘。

  • 任期考核为合格者,可续聘原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一个任期,或竞争更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 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相应扣减其任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基础津贴,可按岗位设置要求应聘低一级岗位职务,也可竞争续聘原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一个任期,但不得竞争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 任期考核为不合格者,相应扣减其任期内的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津贴,不得续聘原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但可按岗位设置要求应聘低一级岗位职务,或转聘期他类别岗位职务,或解聘。

 

第九  附则

第十七条 与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的其他专业性考核由学院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