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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4月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规范、公开、有序。
第二条 学院财务由学院院长统一负责。学院行政经费、发展经费、奖福基金、学科建设经费由院长直接负责;本科生教学经费、研究生教学经费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预算和提出用款安排,院长审批后使用;本科生创新基地项目经费由学院副书记负责预算和提出用款安排,院长审批后使用;其他临时性经费由学院院长统一安排。
第三条 党建经费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审批使用;工会经费由学院工会主席提出预算和用款安排,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后使用,上述经费不纳入学院财务管理范畴。
第四条 学院财务报销申请。由经办人提出用款申请,填写报销审批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销。
第五条 学院财务报销流程。学院办公室负责发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经办人将涉及到的发票、票据以及相关凭证材料交至办公室。经审核通过、院长签字后,由财务处实施具体报销。报销完毕后,当事人签字确认。学院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做好存档工作。所有报销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流程和报销规定。
第六条 凡使用学院经费、单笔报销金额超过3000元,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重大事项的开支事先上报预算明细,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院定期公布财务使用状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