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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资产管理规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4月7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设备、家具等国有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调配、报废等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采购的符合一定金额的设备、家具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购买金额大于500元小于1000元为低值品,购买金额1000元及以上为固定设备),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管理职责

(1)学院院长对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职责。

(2)学院办公室对学院层面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负有日常购买、登记、管理、调拨、报废的职责。

(3)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编制、更新学院固定资产名录,并保管备查。

(4)学院教师对学院层面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享有使用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职责。

(5)学院在职在岗教师对使用本人独立的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财产享有使用的权利并负有管理、调拨、报废的职责,教师离职离岗不适用本条。

第四条  设备的申购流程 

(1)使用学院经费的设备申购流程。由各系、经办人提出申请,由学院院长签字、确认。经学院批准后,实施学校统一的申购流程,经学校批准后购买。

(2)使用教师本人科研经费的设备申购流程。由教师向经费卡负责人提出申请(可以是本人),经费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学校统一的申购流程,经学院、学校批准后购买。

(3)超过5万元以上的设备申购,经申购批准后,需实施学校统一的采招流程。采购流程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确定投标方。

第五条  学院经费购置设备的验收。设备到货后,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前往设备处进行验收,实施验收流程。验收通过后,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向设备处领取条形码,负责到财务处报销经费事宜。

第六条  设备的管理、调拨及报废

(1)设备使用人应当正确、规范使用各类设备,按照学校调拨流程实施调拨、维修。

(2)电子设备的报废年限为5年,家具等设备的报废年限为15年,遇特殊情况不能修复使用的,须提出报废申请。

(3)教师须配合学校、学院做好设备的监察、审计等工作,确保账物相符、物品完好。

(4)教师离职、退休、转岗等,必须做好设备的调拨或归还学院、学校等手续,相关手续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5)教师如不能履行相应的设备管理职责,造成设备丢失或毁损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